admin 發表於 2018-10-29 21:57:43

劫案發生時被告還在老傢 天津檢方抗訴後獲改判 甘肅 抗訴 劫案

  2013年6月,法院以搶劫罪、盜竊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八年,並處罰金16萬元。宣判後,周某等多名同案被告人以事實不符、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。同年9月,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但正值“春運”期間,周某沒有買到噹日的車票。無奈之下,周某找到一個熟人幫忙,莫某取了1000元錢,支付了購票款。2月11日,他們坐上了開往北京的火車。而這天,正是第二起搶劫案發生的時間。
  正義網訊(記者於要武 通訊員王卉竹)被認定為多起盜竊案和兩起搶劫案被告人的周某,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,經過檢察機關抗訴,法院再審認定他未犯搶劫罪,以盜竊罪再審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。近日,周某已被釋放出獄。
  由於此案涉及人多、事多,且發案時間和地點集中,為了厘清其中的各種關係,辦案人將被告人所有供述排列在一張表格中,逐一進行橫縱對比。結果發現,原案10名同案犯中,有7人未明確周某是否參與搶劫,3人雖稱周某參與搶劫,但均未証實其具體犯罪行為。
  經過大量工作,天津市檢察院、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及第二分院共調取了9名証人的証言14份、書証44份,6名同案犯的供述14份,申訴人周某供述4份,專傢意見1份,原案看似完整的証据鏈條一一被拆解,並形成証明周某沒有實施搶劫犯罪的完整証据鎖鏈。
  周某是否有搶劫作案時間?辦案人從查找周某的火車購票記錄入手,先後三次赴甘肅省天水市、隴南市武都區調取証据。大量新証据証實:搶劫案發時,周某並不在天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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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查找新証据的同時,辦案人多次前往監獄,向其他同案犯核証。經過回憶案發細節,原先証明周某參與搶劫的3名同案犯全部改變口供,2人明確提出案發時周某在甘肅老傢給女友莫某搬傢,因為噹地有“正月十五之前不乾活兒”的習俗。另一人辯稱從未說過周某參與搶劫。同時,原案未明確周某是否參與搶劫的7名同案犯中也有1人証實周某未參與2月11日的搶劫。至此,原案証明周某有罪的証据基本被推繙。
  天津:兩級三院聯動監督一起申訴案獲改判】
  2015年2月,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接到周某的申訴書,稱他未參與原審法院認定的兩起搶劫犯罪,案發時他在甘肅老傢。辦案人立即調取了相關案卷材料,並到監獄聽取周某的申訴理由。
  【原標題:劫案發生時,喜鴻九州,他究竟在哪裏
  經天津市檢察院提出抗訴,今年9月,天津市高級法院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再審周某盜竊、搶劫案,完全埰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,判決撤銷原審裁判認定的搶劫罪部分,維持盜竊罪部分,改判有期徒刑三年。鑒於實際服刑時間已經超過三年,周某隨即被釋放。
  此前,一審、二審法院均認定,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間,星城下載,周某所在的盜竊團伙多名被告人分別至天津市南開區、西青區等多處地點盜竊機動車輛、電纜等,先後作案8起。2012年2月6日和2月11日,多名被告人結伙在地鐵二號線鹹陽路站工地搶劫電纜兩起。
  周某生長在甘肅農村,雙眼皮手術,沒有固定職業。2012年2月6日,也就是原審判決所稱的周某參與的第一起搶劫案發生的那天,周某與女友莫某及其女兒在隴南市武都區過元宵節。第二天,周某到莫某經營的理發店幫忙搬傢。2月10日,周某和莫某一起到天水市火車站,計劃坐火車去北京,然後乘坐大巴車轉道天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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